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抓好实施民生工程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全县“十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圆满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遂宁市实施民生工程考核办法(试行)》(遂目督〔2011〕1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民生工程涉及的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事业单位 (考核对象名单见附件,以后新增项目涉及的县级部门自动列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原则及方式
按照导向性、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原则,细化考核指标,简化考核方式,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施效果。采取平时动态监管与年底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动态监管由县目督室对责任单位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综合管理、督促检查、政务公开、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年终,对民生工程责任部门的完成情况认定以市目督室通报的区县民生工程完成情况为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民生工程的完成情况由民生工程责任部门提供。
三、考核内容
(一)对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考核(总分100分)
1.组织领导(15分)。建立有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3分);有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有牵头负责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3分);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2分);建立有相应工作机制(2分);工作职责清楚,运转正常(3分)。
2.综合管理(15分)。及时分解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4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研究民生工程工作,全年不少于5次(5分);按要求积极向上级报送实施进展情况等方面材料(3分);基础工作扎实,软件资料收集整理规范、齐全(3分)。
3.监督检查(15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3分);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解决(3分);积极落实财政匹配资金(2分),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4分);对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3分)。
4.宣传报道(15分)。积极与中、省、市、县主流新闻媒体联系,宣传报道民生工程实施情况(5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宣传标语、宣传栏、报纸专刊等载体,以多种形式对民生工程进行宣传(3分);积极总结实施民生工程过程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好的措施,编制简报信息进行广泛宣传(3分);积极向省、市、县报送高质量的信息(4分)。
5.政务公开(5分)。强化政务公开,项目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透明,对发放到个人的资金实行上榜公示,各类惠民政策严格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5分)。
6.目标完成(35分)。完成当年市、县下达的所有民生项目目标任务(35分)。
(二)对县级责任部门的考核(总分100分)
1.组织领导及责任落实(15分)。成立民生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4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落实(4);责任落实到业务科室(4分);设有民生工程联络员,有专人负责汇总、报送民生工程情况(3)。
2.综合管理及对上协调(30分)。科学分解落实所牵头负责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5分);建立基础信息和档案资料库,各种台账资料清楚、齐全(5分);按要求参加民生工程会议,积极配合县目督室开展日常工作(5分);积极与市上对口部门汇报、衔接,争取项目、资金和对目标任务的支持(5分);按时按质报送进展情况(5分);认真开展年度单项目标考核(5分)。
3.业务指导及督促检查(5分)。认真开展民生工程的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全年不少于20次(5分);
4.宣传报道及信息报送(10分)。主动与中、省、市、县主流新闻媒体联系,积极宣传报道民生工程开展情况(5分);定期报送简报信息,每月不少于1次(5分)。
5.目标完成情况(40分)。完成当年负责的所有民生工程目标任务(40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1.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的,加0.5分/次;被市级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的,加0.2分/次。
2.受到省级对口部门通报表彰的,加0.5分/次。
3.报送的民生工程信息被省民生办采用的,加0.5分/次。
4.超额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10%以上的,加0.2分/项;我县被市上加分的,加倍给相关责任单位加年度目标考核分。
各责任单位民生工程最高可加2分,加分直接累加到民生工程折算后的年度目标考核总分。
(四)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
1.未细化目标任务或责任未真正落实到人头的,扣0.2分;未制定工作措施或措施不力、不可行的,扣0.2分。
2.未制定监管考核标准或日常监管不到位的,扣0.2分;责任单位未主动开展督查检查、情况不清的,扣0.2分;督而不动的,扣0.2分/次。
3.进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扣0.2分/项;资金投入未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扣0.2分/项。
4.报送情况不及时或上报数据与市通报数据口径不一致的,扣0.2分/次;基础资料不完备、归档混乱的,扣0.2分。
5.对年终完成民生工程单项任务未达50%的,扣减年度目标分1分/项;完成任务达50%— 80%的,扣减年度目标分0.5分/项,完成任务达80%以上,且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扣减年度目标分0.3分/项。
6.我县因民生工程被市上扣减目标考核分的,加倍扣减相关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分。
各责任单位民生工程扣分不设下限,扣分直接纳入累加到民生工程折算后的年度目标考核总分。
四、结果运用
年终,各民生工程责任单位的得分经折算后,直接累加到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年度考核总分;对未完成市任务项目数较多,严重影响我县综合得分排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县目标办将根据民生工程县级责任部门上报的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若出现误差的,将根据责任扣减相关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民生工程县级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分1-2分/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