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时间 |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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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聚信国际8栋商业云上天阙空调外机噪音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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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一、被投诉对象信息
商家名称:云上天阙城市会客厅。
具体设施:该商户安装的海信变频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室外机(型号:HVR-850W/SM3FZBp),共2台,违规放置在居民住宅园区道路,紧挨外墙安装。
二、投诉事实与具体情况
1. 扰民事实:上述2台空调室外机自安装以来,24小时不间断开启运行,无任何停机休息时段。设备运行时持续发出高强度低频嗡鸣,伴随墙体共振现象,该噪声穿透力强、持续不断,严重影响投诉人及同单元住户的日常生活、休息与睡眠。
2. 参数佐证:据空调外机铭牌标注,单台设备全消音室换算噪声值达63 dB(A),2台设备叠加后理论噪声值约66 dB(A)。结合设备与居民住宅的实际距离(约8米),夜间噪声经衰减后仍显著高于国家标准限值,属于典型噪声污染。
3. 沟通情况:投诉人已多次通过当面沟通、联系物业,12345及城管大队投诉等方式,向商户提出降低噪声、规范运行的要求,但商户拒不整改,仍持续24小时开启设备,噪声扰民问题未得到任何改善。
三、明确违反的法律法规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2条:使用空调器等设备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违反第81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依法应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 违反《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居住区域夜间(22:00-次日6:00)噪声限值为≤45 dB(A),该商户2台空调外机运行噪声远超该限值。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排放噪声等有害物质,干扰相邻方正常生活。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明确投诉请求
1. 责令云上天阙商户立即对2台海信空调室外机采取降噪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装减震降噪装置、调整设备安装位置、规范运行时间(禁止22:00-次日6:00不间断运行),确保夜间噪声符合≤45 dB(A)的国家标准。
2. 依法对云上天阙商户噪声污染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处及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人。
3.请将工单下派给城市管理执法局,而不是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只有协调建议,没有执法权。
3. 督促物业履行监管职责,跟进整改落实情况,杜绝噪声扰民问题反复。
联系电话:18048448728,联系人: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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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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