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05月11日
来信时间
2026-04-21
来信标题
未成年人户口问题
来信内容
书记您好! 我是原太兴乡人农村户口,因读书原因把户口转到学校,成为集体户口,后来进行结婚生子;后因国家政策把我户口转为农村户口,当时给小孩一起办理反馈说不能办理?近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小孩还是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获得房产的能力,且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整,无法独立履行户主的相关责任。按照射洪市公安局发布的《户口登记管理业务办理相关程序》,2、投靠:限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或年迈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现在小孩读书、办理银行卡都不给办理,反馈不在一个户口上,没有监护人。按照以上规定能否把小孩户口办理成到和自己一起啦,成为农村户口?
办理情况
  • 网友:

             您好!您通过市长信箱反映的事项已收悉,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同时,按照《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规定“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射洪市公安局发布的《户口登记管理业务办理相关程序》中户口迁入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一律不得迁入农村,所以您的小孩户口无法办理和您一起。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射洪市公安局   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