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府办发〔202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射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二届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射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5
1.1 指导思想…………………………………………………5
1.2 编制目的…………………………………………………5
1.3 编制依据…………………………………………………5
1.4 适用范围…………………………………………………5
1.5 工作原则…………………………………………………6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6
2.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6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7
3 灾害预警响应……………………………………………7
3.1 预警响应启动……………………………………………7
3.2 预警响应终止……………………………………………8
4 信息报告和发布…………………………………………8
4.1 信息报告…………………………………………………9
4.2 信息发布………………………………………………10
5 应急响应………………………………………………10
5.1 一级响应………………………………………………10
5.2 二级响应………………………………………………14
5.3 三级响应………………………………………………18
5.4 四级响应………………………………………………21
5.5 启动条件调整…………………………………………23
5.6 响应联动………………………………………………23
5.7 响应终止………………………………………………23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3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3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4
6.3 冬春救助………………………………………………25
7 保障措施………………………………………………26
7.1 资金保障………………………………………………26
7.2 物资保障………………………………………………27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8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8
7.5 人力资源保障…………………………………………29
7.6 社会动员保障…………………………………………29
7.7 科技保障………………………………………………30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30
8 附则………………………………………………………31
8.1 术语解释………………………………………………31
8.2 预案管理………………………………………………31
8.3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31
8.4 奖励与责任……………………………………………32
8.5 预案解释………………………………………………32
8.6 预案生效时间…………………………………………32
9 附件………………………………………………………32
9.1 射洪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体系图……………………33
9.2 射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34
9.3 射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35
9.4 射洪市应急通讯联络表………………………………36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全市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目的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射洪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区市(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能职责:履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道)进行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市委书记、市长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为常务副主任,市人武部部长、其他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武警射洪中队中队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副主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对受灾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灾区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组织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完成市委、市政府及遂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改革局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市交通运输局安排车辆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查看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各镇(街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情况。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和行业部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市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4.1.3 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进行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村(社区)灾害信息员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镇(街道)报告灾情,镇(街道)接到灾情后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启动灾情报送系统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进行核报。
4.1.5 各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6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委宣传部要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第一时间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筹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受灾镇(街道)会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射洪中队等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科技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射洪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共青团射洪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四川省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制度》(川防减救办〔2024〕8号)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的统一部署,组织受灾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的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射洪中队等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科技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射洪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共青团射洪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受灾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口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的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射洪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射洪中队等驻射部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共青团射洪市委、市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的镇(街道)、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将灾情核定结果分别报市委、市政府、遂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一个或多个镇(街道)、市直园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四级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市人武部、武警射洪中队等驻射部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的镇(街道)、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将灾情核定结果分别报市委、市政府。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争取上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各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有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受灾镇(街道)统筹研究制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6.2.2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资金建议,经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6.2.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6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各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2 各镇(街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 根据镇(街道)的请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向上争取中央、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市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镇(街道)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2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市财政局合理使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1.4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报市委、市政府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物资增长机制。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同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采购和储备救灾物资。储备的救灾物资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7.2.2 市发展改革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管理、使用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经济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加强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建立健全全市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搭建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各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受灾镇(街道)、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要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卫生健康、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技术和相关标准执行。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技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适合射洪市情的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7.8.2 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市级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管理、财政、金融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8.4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射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射减委发〔2022〕1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射洪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体系图
9.2 射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射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9.4 射洪市应急通讯联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