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取水单位:
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规〔2024〕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上级水利部门工作要求,现将该《实施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政策核心内容
(一)明确纳税主体与征税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水资源税纳税人,需按规定缴纳税款(农业生产取用水等免税情形除外)。
(二)掌握计征方式与税额标准。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其中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执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具体适用税额对照《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严格执行超量加征规定。除特定发电取用水外,超计划取水量不足30%的部分按200%税额征收,30%及以上部分按300%征收;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300%税额征收。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自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17年版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咨询我局水资源管理和行业监督股(联系电话:0825—6192811)。
附件:《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射洪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