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目的
为加强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提升气象服务水平,射洪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了本规划。
二、实施内容
(一)规划范围
具体以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新址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
(二)规划期限
2025—2035 年
(三)保护要求
1.以气象观测场为中心,日出、日落方位的障碍物的高度角应≤ 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2.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十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注:新址观测场水平面海拔485米,控制高度应为建筑物顶部与观测场平面的相对高差);
3.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4.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5.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6.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三、实施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2.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凡涉及本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用地,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时候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3.当本地发展建设与本规划所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冲突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在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应有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兼顾解决。
4.射洪市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该对国家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5.射洪市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射洪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之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6.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射洪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射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7.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实施时间
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