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在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园路西段106号园艺大厦综合楼1单元8层2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CY40JTXP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分包的射洪市镇江寺修缮项目劳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工资属实。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向你单位当面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射人社处改〔2025〕21号),你单位未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以上事实有《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工资表》《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射人社处罚告〔2025〕2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码:51092225000113427841)缴纳罚款至中国农业银行射洪支行射洪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射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射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