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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射洪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7-10 17: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射府公〔2024〕16号

根据《射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4〕14号,拟将29.806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2024年第3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就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社区)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

农用地

瞿河

葫芦井

2

0.5704

0.4751

0.4432


0.0068

0.0251

0.0953


沱牌

白石

10

0.0033

0.0033


0.0033





桑树林

1

8.7533

8.7533

8.2324

0.1552


0.3657



2

11.9008

11.9008

11.4108



0.4900



3

0.6488

0.6488

0.6071



0.0417



4

2.4959

2.4711

2.2967



0.1744

0.0248


5

0.2939

0.2939

0.2656



0.0283



魏家营

2

1.1951

1.1951

1.1951






3

1.7564

1.7564

1.7564






4

0.4400

0.4400

0.4400






5

1.7488

1.7488

1.6628



0.0860



合计

29.8067

29.6866

28.3101

0.1585

0.0068

1.2112

0.1201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土地征收拟用于2024年第3批次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双方核实后,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执行,拟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农业、多途径就业、自谋职业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涉及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30天,从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6日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瞿河镇人民政府、沱牌镇人民政府反映并在听证告知书明确的时限范围内申请听证,达到听证条件的,由瞿河镇人民政府、沱牌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听证。公告及听证完成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举行听证的,在召开听证会次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瞿河镇人民政府、沱牌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将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射洪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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