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保障。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
四、检查内容
(一)劳动保障监督检查:重点聚焦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涵盖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执行、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等方面。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机构资质合规性、服务行为规范性、招聘信息真实性、收费合理性等,严厉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
(三)社会保险核查: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待遇享受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组织实施、经费保障、记录管理等情况,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
五、检查标准
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确保检查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使每一项检查结果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六、检查频次
原则上每年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次数上限设定为5次,避免过度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对于信用良好、长期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存在违法违规记录或风险隐患较高的企业,适度增加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七、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检查对象进行常态化、周期性检查。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现场检查规定流程规范开展工作,详实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性问题。
(二)专项检查: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领域或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形成强大执法威慑力。
(三)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迅速响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监督权。
(四)联合检查:进一步加强与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信息化股),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监督。各股室(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执法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执法过程中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无误、执法程序合法合规、处罚裁量适当合理。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现象,切实维护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执法检查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四)做好信息公开。严格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结果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促进用人单位自觉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同时提升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