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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沐水小镇项目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结算方案》的通知

来源:射洪市 发布时间:2025-11-21 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射府办发〔2025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金华沐水小镇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结算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21

金华沐水小镇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结算方案

为解决金华沐水小镇(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金华沐水小镇(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射府发〔201618号)、《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沐水小镇(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射府办发〔2016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2025610日《研究金华镇重点工作的纪要》(射洪市人民政府纪要第十期)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结算对象

本方案应安置结算对象为已签订《射洪市金华沐水小镇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且尚未完成安置的256户被征收人,该256户中已部分安置7户,3号楼计划安置89户,零安置160户,计划安置补偿面积共计约26500平方米。

二、安置结算原则

金华沐水小镇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结算事宜原则上采取还补结合、货币为主、提倡房票、整体结算、分批支付的方式实施。

三、安置补偿结算

(一)产权调换结算

3号楼预期2年内达到交付条件后进行整体安置结算,应安尽安,原则上不再有其他安置房源及方式。完成全部安置的按《征收协议》约定的房屋找补标准结算;原则上先满足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确有被征收人需要补交款项的,可抵扣协议约定的附着物、奖励等其他补偿;成套房屋未安置的,安置不足应补偿面积结算时按货币补偿结算,分批支付。

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按《征收协议》约定标准计算至安置房结算公告公布当月止。

产权调换房屋自来水、天然气设施按被征收房屋原有户头数安装,新增户头由被征收人支付上户安装费用。被征收人应当自行报停并结清欠款。

(二)货币补偿结算

已签订《征收协议》的零安置户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整体结算,分批支付,不再有其他安置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房屋补偿单价。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为2500/平方米,非住宅房屋(营业房、门面)补偿单价为3300/平方米。

2.安置补助。采用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住房可享受350/平方米安置补助,非住宅房屋(营业房、门面)可享受550/平方米安置补助,纳入统一结算支付。

3.其他补偿。零安置户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按《征收协议》约定标准计算至货币结算公告公布当月止。

全货币补偿房屋原有自来水、天然气户头在第三批处置时给予一次性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后有剩余自来水、天然气户头数的参照全货币补偿执行,执行标准为自来水4000/户、天然气5000/户。被征收人应当自行报停并结清欠款。

(三)房票安置。房票安置作为货币安置的衍生安置方式,指被征收人使用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在18个月内购买纳入房源库商品房现房的,可享受房票安置奖补资金,超过18个月未购房的,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房票安置奖补资金按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285/平方米计算。

四、支付方式

(一)首批货币补偿支付对象为零安置户,只支付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对“应补偿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产权户进行全面积补偿支付,对“应补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产权户,只进行50平方米的面积补偿支付。住宅房屋剩余面积及《征收协议》约定的非住宅房屋(营业房、门面)货币补偿、欠发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附着物、奖励等其他补偿两年内分两批完成支付,所有的补偿资金均不计算利息。

(二)3号楼安置户完成结算后的应补偿资金一年内分两批完成支付,所有的补偿资金均不计算利息。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射洪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射府办规〔20251号)执行。

五、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沐水小镇(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射府办发〔201643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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