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府办规〔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射洪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射洪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征收搬迁安置形式单一、过渡轮候周期较长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安置对象的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房票安置操作指引〉的通知》(川建房发〔2024〕172号),参照《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遂建行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是被征收搬迁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核发给被征收搬迁人用于规定期限内在房源超市中购置商品房、国有库存房源(包括住宅房、营业房、车位、车库及房屋相关衍生产品等,下同)的记名结算凭证。
第三条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衍生,是指被征收搬迁人的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数额确定后,征收搬迁实施单位以房票的形式核发给被征收搬迁人作为结算依据,由被征收搬迁人凭房票抵扣其自愿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购房款的一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后应按照市场化商品房销售规范实施。
第四条房票安置坚持政策引导、自主自愿参加的原则。房票安置作为补偿方式之一,由被征收搬迁人自主选择,房企自愿参加。可通过额外购房奖励、房企让利优惠,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引导被征收搬迁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射洪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已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但未落实安置的,优先实施房票安置。
被征收搬迁人在持房票购房过程中,原有的安置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根据被征收搬迁人持票购房情况及时做好购房款、补偿款和奖补资金结算,逾期未购房的可申请以货币安置标准对其安置权益进行终结,或依据原协议进行轮候住房安置。
第二章房票面值
第六条房票仅具债权凭证性质,其面值由货币补偿金额、房票奖补金额两个部分组成。
(一)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搬迁房屋价值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需包含货币安置应安置人口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室内外装修附着物及配套设施补偿、奖励等资金组成的原货币安置约定的补偿金额,纳入票面面值。
(二)房票奖补金额。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购买商品房时可按使用货币补偿资金量的8%—15%计算房票奖补金额,纳入票面面值。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可根据房票使用时点、使用金额、使用范围等情况制定具体项目的房票安置奖补实施方案。
第三章房源超市建立及管理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房源超市的建立及管理。通过公开方式征集,制定高效合规准入机制,按照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审核、公示程序后建立房源超市。
纳入房源超市的原则上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属瑕疵、无交易限制等合法未售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定制开发、盘活存量土地建设的商品房;国有库存房源。现房优先进入。
第八条纳入房源超市的房屋实行“一房一价”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房源楼盘位置、销售备案价、房源户型、交房日期等基本信息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房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搬迁人自行选择。房源超市实行动态周期调整,周期内企业报价为最高限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取消该企业的楼盘进入本轮房源超市资格,并不接受该企业下一轮准入。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负责做好商品房权属证书办理、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对提供不实信息、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等情形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房票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与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开具房票。
房票实行实名制,票样须载明记名人、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事项,与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合并实行闭环管理。房票不得抵押、质押、担保、违规套现。
房票应在出具之日起18个月内使用,18个月内未使用的不延长有效期、不兑现资金、不计利息,超过18个月房票自动作废并按照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结算。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开具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房票持有人亡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下落不明的,其继承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继承或代管证明材料,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办理承接手续,其记载的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第十一条除征收搬迁房屋外,被征收搬迁人在市行政区域内另有住房的,房票经公证后可转让一次。房票转让后,其记载的原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房票可以分割,分割后,其记载的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持有多张房票,可以合并使用。因市场流转或法院裁定(以法定继承方式取得的除外)变更持票权益人的,实际持有人需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税费。
第十二条使用房票按本办法购买商品房,经抵扣购房款后剩余的房票面值不再使用的,按货币补偿标准申请办理结算,该部分资金不再享受房票奖补资金。购买商品房的实际成交金额超过房票面值的部分,由房票持有人承担。
第十三条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购买商品房所产生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按商品房销售相关政策执行。
射洪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系列购房支持政策措施适用于持房票购房,相关优惠可叠加享有。
第十四条房票持有人可自行选择购买房源超市内的房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一房一价”备案价基础上,由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房屋成交价。鼓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纳入房源超市的房屋,在报送的“一房一价”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额外让利优惠。
第十五条使用房票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规定开具发票。以房源超市房源更新一个周期为结算时间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办理资金结算兑付。商品房的结算兑付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凭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税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涉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涉税事宜。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房源超市动态管理,加强对纳入房源超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把关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负责房票安置政策制定、宣传解释、监督管理,对参与房票安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的房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房票发放、使用、监管全流程信息化,确保房票使用安全、便捷、透明。
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开具、结算,合理确定房票安置规模,严格执行相关安置补偿政策,规范操作流程,落实全过程监管,确保房票安置依法有序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房票安置基金池监管,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工作,确保房票安置资金安全使用。
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信访局、属地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房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房票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尚未完成的征收搬迁安置,参照适用本办法。2024年11月13日公布的《德胜片区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