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府办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射洪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射洪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1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新建住宅单体楼幢等)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工作用房和社区居民活动用房。社区工作用房主要包括服务大厅、矛盾调解室、警务室、社会工作室等;社区居民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室及居家养老服务、儿童关爱服务场所等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地面建筑。
第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并及时无偿移交其所有权。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100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且应配置在交通便利、相对独立、方便出入、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1至3层,有独立出口,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配置有水、电等设施。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在首期建设配备。其中: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2000户(不含)以下的不低于600平方米,2000户(含)以上的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他新建住宅小区1000户(不含)以下的不低于300平方米,1000户(含)以上的不低于600平方米。本条所称户数指按规划设计住宅的套数。
第六条 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会同市民政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指标及相关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将配建规模、移交方式、所有权归属等内容纳入拍卖出让土地文件,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在拍卖土地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国资局与该宗土地竞得人签订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协议,明确移交规模、移交方式、移交时间、所有权归属及违约责任等,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面积,以及无偿移交给市国资局的方式、时间等事项。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协议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规划报建时,应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筑规模、具体位置等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对房产测绘报告审核时,根据规划审批和建筑施工图的标注,测绘标明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并不得列入住宅建筑面积公摊。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核实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规划实施情况。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通知市民政局、市国资局以及项目所在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参加验收工作。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划核实不合格,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的不得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重点加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质量检查。对未按设计进行建设的,可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验收不合格,不予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中明确的移交时间内无偿移交给市国资局。
第十五条 市国资局凭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通过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直接登记到市国资局的方式对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进行确权,完成移交。相关办理费用由市国资局负责。
第十六条 市国资局与社区签订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委托管理协议,社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市国资局会同市民政局以及镇(街道)负责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规使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项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不予规划核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为该项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发生变化,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