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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15108220/2025-00352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射洪市
  • 文       号:射府办发〔2025〕10号
  • 成文日期: 2025-08-28
  • 发布日期: 2025-08-28
  • 有 效 性: 有效

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洪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射洪市 发布时间:2025-08-28 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射府办发〔2025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射洪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28

射洪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遂宁市委、市政府以及射洪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规范我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检查职权

1.厘清检查主体和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其法定职责、授权范围和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梳理形成本部门的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单,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镇、街道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告。受委托的组织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坚持“领域归口、业务相近”“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要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清理等相关工作。〔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2.清理公布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以本机关权责清单为基础,结合上级部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情况,梳理现有行政检查事项,及时清理无法定依据事项,编制本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事项清单要逐项列明事项名称、检查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于每年5月底前将事项清单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动态监测评估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过高或长期未使用且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事项,提出优化建议并按程序报请依法调整。(牵头部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二)严格实施行政检查

3.落实检查标准。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的检查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领域行政检查应当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合规等具体要求。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市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鼓励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行政检查标准。(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4.实行计划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镇、街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各行政检查主体可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查计划,除上级部署的检查事项外,专项检查计划须报市政府或实行垂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时间、事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镇、街道原则上不得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确有必要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和公布。(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5.规范检查流程。行政检查主体实施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水上执法的,要自抵岸起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入企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并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立即告知,需经检验检测等不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在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电子执法证,供执法人员出示和检查对象查询。(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6.坚持教管结合。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践行宽严相济执法理念,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手段,对检查企业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严格依法实施程序、作出处理,坚决避免“小过重罚”“重过小罚”等处罚显失公正情况。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张清单”。(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三)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7.深化“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主体要统筹部署本领域“综合查一次”工作,结合职责分工、检查重点,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可以开展联合检查的内容,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要推进“综合查一次”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检查场景清单建设,推动对同一对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加强“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机融合衔接。一年内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上级部门已经检查过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重复检查。涉及简单事项的,要推行“一表通查”。(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射洪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8.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在“天府入企码”系统进行检查登记,录入检查时间、对象、执法人员等信息,获得系统“赋码”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天府入企码”接受监督,特殊情况不能出示入企码的,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检查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同时可以评价检查情况、提出服务需求、进行投诉举报。法律、法规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立即在“天府入企码系统”进行补录。司法行政部门要利用好“天府入企码”数据分析功能,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9.合理确定检查频次。行政检查主体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的规定。要结合企业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历史检查结果等因素,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鼓励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技术,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推动行政检查主体将年度检查的总次数、当年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等情况纳入年报,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10.落实特邀监督员、监督联系点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作用,督促执行《射洪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射洪市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工作规则》。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适时随机选派12名特邀监督员、监督联系点代表随同开展监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指派特邀监督员、监督联系点代表参与行政检查,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创新行政检查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强化企业合规经营指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达”机制,积极通过风险提示、责任约谈、督促整改、合规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二)加强行政检查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预警监测、统计分析、案卷评查、案例指导、制发行政执法监督“三书一函”(通知书、决定书、建议书、督办函)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检查结果不透明等问题;加强与工商联等单位协同,通过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收集并及时处理涉企行政检查问题线索,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工商联、市热线中心)

(三)扎实开展质效评估。行政检查主体应当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评估标准。围绕行政检查的主体合法性、事项必要性、程序规范性和检查计划完成度、“天府入企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执法人员实施情况开展质效评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促进行政检查提质增效。(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四)全面压实主体责任。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强化检查人员、检查计划、检查方案等的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要压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严肃处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符合免责情形的,不对行政检查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牵头部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五)加大科技赋能力度。加强“天府入企码”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等信息化平台的推广应用力度,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持续深化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运用,推动各类行政检查平台和系统的集约化整合,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快速预警和解决多头执法、过度执法等行为,以信息化方式规范行政检查权力运作,实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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