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府规〔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射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射洪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射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射洪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及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射洪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已交存维修资金住宅,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其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优先保障房屋生命周期安全和业主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配合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属地监督、业主表决组织协调、紧急情况确认等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维修资金使用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申请、方案组织、工程实施和公示等工作。专户管理银行负责维修资金的专户存储、资金划转和账务核算,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购房人在购房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时直接到指定的专户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专户银行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资金明细账,并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再代收代交。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均应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房屋设计用途为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非机动车库(棚)等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可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为:配备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30元;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20元。
第八条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流程。
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房屋预测绘报告进行审核,并按幢建立楼盘信息表。
2.开发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打印并出具《个人交存维修资金通知单》。
3.购房人按照《个人交存维修资金通知单》载明的金额和期限,到专户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向购房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并加盖银行(网点)印章。
4.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对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信息进行核实。未足额交存的,不予备案,并由开发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及时交存。
5.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手续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对项目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进行核实,对未销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持交存凭据到专户银行交存未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进行销售时,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对已销售房屋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催缴。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使用范围。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住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禁止使用情形。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日常养护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费用。
第四章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第一节一般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提出使用方案。申请人(已成立业委会的由业委会提出,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方案应包括:
1.维修项目名称、位置、现状及维修必要性;
2.施工方案、实施时间及工期;
3.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需由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控制书);
4.施工单位选定方式(公开招标、邀标或简易比选等);
5.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分摊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6.公示方式、时间及验收、结算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选定。申请人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与维修项目相符的资质:
1.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标方式选定;
2.预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项目,可经列支范围内业主同意后采取简易比选方式选定,具体标准可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约定。
第十三条业主表决与公示
1.申请人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需留存影像资料;
2.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列支范围内业主进行表决,表决需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表决结果及相关材料(含业主签名清册)需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审核。
第十四条申请备案与审核。申请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公示影像资料;
3.业主表决结果、业主签名清册及公示影像资料;
4.工程预算书(5万元及以上项目需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控制书);
5.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合同;
6.申请人身份证明(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
7.其他必要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资金预拨付备案通过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预付资金,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
第十六条工程实施与现场签证。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申请人应安排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实行现场签证制度,对工程范围、工程量、材料规格、施工工艺等进行书面确认;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现场签证,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与公示。工程竣工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联合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工程结算报告、验收报告、费用分摊明细表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结算审价报告。
第十八条资金余额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余额拨付: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审价报告(5万元及以上项目);
3.费用结算票据、资金分摊明细表;
4.公示影像资料;
5.其他必要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剩余资金。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预留,预留比例不超过结算金额的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拨付至维修施工单位。
第二节应急使用流程
第十九条应急使用情形。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可启动应急使用程序:
1.屋面、外墙严重渗漏,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需立即维修的;
3.楼体外立面、阳台、雨棚等有脱落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
4.消防设施设备故障,经消防部门确认需立即整改的;
5.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依法应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导致业主无法正常用水的;
6.共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7.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导致大面积停电的;
8.其他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的紧急危及房屋安全和业主生活的情形。
第二十条应急使用程序
1.报告与确认。申请人立即将紧急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同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出具紧急情况确认意见。
2.方案制定与公示。申请人在报告的同时制定应急维修方案,无需业主表决,但应在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情况特别紧急的,可边施工边公示)。
3.施工单位选定。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选定射洪市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事后补报施工单位选定相关材料。
4.备案与资金拨付。申请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应急使用申请表、紧急情况确认意见、维修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通知专户管理银行24小时内预拨付不超过预算金额60%的资金拨付至维修施工单位。
5.工程验收与公示。工程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维修情况、费用明细、资金使用情况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6.余额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余额拨付手续。
第五章维修资金分摊规则
第二十一条分摊原则。维修资金的分摊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具体分摊方式
1.单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全体业主分摊;
2.住宅小区内某一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分摊;
3.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
4.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分摊的,不足部分由该业主补足;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按分摊比例足额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分摊公示。申请人应在维修资金使用前,将费用分摊明细表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明确各业主分摊金额;资金拨付后,将实际分摊情况再次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业委会应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3.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维修资金收支明细,配合开展资金核查;
4.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1.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维修资金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退回骗取的资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偷工减料等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记入行业黑名单。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依法发起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形处理。住宅灭失的,业主可凭房屋注销证明申请退还分户账面余额;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
第二十八条费用承担。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审计等费用,计入本次维修成本,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射洪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办。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射洪市此前发布的有关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资料清单(适用于一般程序申请使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资料清单(适用于紧急程序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