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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15108220/2025-00442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射洪市
  • 文       号:射府发〔2025〕9号
  • 成文日期: 2025-11-14
  • 发布日期: 2025-11-14
  • 有 效 性: 有效

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来源:射洪市 发布时间:2025-11-14 15: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射府发〔2025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5—203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射洪市人民政府

20251114

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52035年)

第一章

第一条规划目的

气象探测环境是保障气象观测资料质量的重要基础,是气象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气象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将直接影响全市处置极端天气的工作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和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矛盾日益显现,为了保护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现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气象条例》《四川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关于加强气象环境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14247 号)以及《射洪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的规定,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气象探测环境定义

本规划中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为标准,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四)《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五)《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气发〔2008201号)

(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七)《四川省气象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气发〔200592号)

(八)《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十)《射洪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十一)有关部门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城市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四)以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指标标准为原则。

第六条规划年限、范围

(一)规划范围: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射洪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具体以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新址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

(二)规划期限:20252035 年。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根据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二)界定清晰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新址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三)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本规划是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新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自规划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

第九条 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新址概况

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新址位于射洪市大榆镇螺湖半岛社区1组和广玉村4组,属于山地地形,四周无污染源,视野开阔,周边建筑物、山坡和农田的仰角均低于规划观测场高度,探测环境良好,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与保护要求

第十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的有关规定,结合射洪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功能要求,本规划主要保护对象包括:

(一)国家基本气象站;

(二)气象专用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三)其他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一)以气象观测场为中心,日出、日落方位的障碍物的高度角应≤ 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二)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十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注:新址观测场水平面海拔485米,控制高度应为建筑物顶部与观测场平面的相对高差);

(三)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四)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五)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六)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四章职责与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对本次规划确定的射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观测场围栏外部 1000 米范围)的建设项目方案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射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须与射洪市气象局共同审批,射洪市气象局应严格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本规划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气象探测环境技术审查,凡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方案都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二)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凡涉及本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用地,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时候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三)当本地发展建设与本规划所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冲突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在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应有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兼顾解决。

(四)射洪市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该对国家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五)射洪市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射洪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之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六)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射洪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射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七)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规划由文本、图件组成。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本规划由射洪市气象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附件:1. 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其他影响源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2. 射洪国家基本站观测场保护区范围周边建、构筑物限高表

3.射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规划的位置

4.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规划的位置高程分析图

5.射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规划的位置实景图

6.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规划的位置八方实景图

7.射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周边20KM环境状况

8.射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周边1000M用地现状分析

9.射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周边1000M保护区内控制图

10.射洪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周边1000M保护区内障碍高度控制协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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