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115108220/2025-0021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射洪市
  • 文       号:射府规〔2025〕2号
  • 成文日期: 2025-06-10
  • 发布日期: 2025-06-10
  • 有 效 性: 有效

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射洪市 发布时间:2025-06-10 09: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射府规〔2025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射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已经市政府二届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射洪市人民政府

2025610

射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射洪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市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上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使用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

(七)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八)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九)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领域。按照国家对政府投资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优化、完善我市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本级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防范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领域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严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

第七条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遂宁市项目建设全程信息管理系统、射洪智慧项目管理系统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局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局履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洪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经济科技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和日常监督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策划等前期工作,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凡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以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相关规定为准),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项目单位确定、代建等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预留项目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编制扩大的初步设计方案及预算报送财评,以此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会议确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部门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估算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请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集中提请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按投资限额履行以下程序。

财政评审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履行签批程序。其中: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审签;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签;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财政评审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履行会议决策程序。其中:2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亿元(含)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项目原则不设立暂列金,确需设立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会议纪要作为设立和使用暂列金的依据。

以子项目方式分期实施的,按实施先后顺序各子项目财政评审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以上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重大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市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定;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经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后,满足抢险救灾工程条件且达到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和标准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含变更、调整等)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重点安排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十八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规定;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工作安排;

(三)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收尾项目、续建项目;

(四)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每年1130日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下一年度计划开工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项目。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收尾项目、续建项目还应包括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等情况;

(三)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每年1130日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一条每年12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局初审汇总后,再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编制次年财政预算(调整)草案,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同时,做好项目投资统计入库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落实专人按月按项目填报计划执行情况,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洪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和服务职责。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局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批复环节上级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实现审批全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可查询、可监督。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投资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同时录入遂宁市项目建设全程信息管理系统、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出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批。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和数据局申请并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无需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市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应出具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工代赈、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按需)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由市发展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出文批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农业、水利等领域,按照相关规定需提级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备。

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并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需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按程序报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

(四)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项目单位要严格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相较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超出额度在10%(不含)或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完善变更手续。投资概算超投资估算10%(含)或200万元(含)以上的,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建设要件手续办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项目业主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施工图审查及备案。

(七)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准确使用定额和信息价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

(八)依法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后进行施工招标。

(九)开工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过程中,推行“豁免清单+告知承诺制”等项目效率措施,提高项目全生命周期效率。

第三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

项目自审批部门出具项目审批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项目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审批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在2年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审批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射洪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中介机构库或专家库,滚动储备,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实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国省干线大中修项目或其他公路养护类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项目变更和投资调整

第三十四条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等原因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的,因建设内容或建设性质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变更项目名称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市政府意见变更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评、能评等),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局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已争取到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不予变更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国家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名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和拆迁安置等因素导致项目延长工期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延期申请,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后再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说明,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受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变更程序等国家规定允许的调整原因,可以进行投资调整。但必须先审批后实施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业主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加投资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整方案、清单等),待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洪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三)完成以上工作后,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未完成招标挂网,调整额度在财政投资评审金额10%(不含)以下且变更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1)项目变更投资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初核意见、调整审查意见和项目相关资料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

2)项目变更投资金额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委财经办提出书面请示,由市发展改革局初审、市委财经办复核,并移交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后,按程序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

其中,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和项目相关资料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签;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和项目相关资料报请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2.未完成招标挂网,调整额度在财政投资评审金额10%(含)以上或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1)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委财经办提出书面请示,由市发展改革局初审、市委财经办复核,并移交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后,按程序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

2)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变更、投资调整方案及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编制拟调整投资预算,报市财评中心财政评审。

3)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将上述成果资料汇总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形成会议纪要。

3.已完成招标挂网,累计变更金额在中标金额(合同金额)10%(不含)以下且变更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1)项目变更投资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初核意见、调整审查意见和项目相关资料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

2)项目变更投资金额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初核意见、调整审查意见和项目相关资料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签。

3)项目变更投资金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委财经办提出书面请示,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市委财经办复核,并移交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后,按程序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和项目相关资料报请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4.已完成招标挂网、累计变更金额在中标金额(合同金额)10%(含)以上或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参照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2目执行。

(四)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以上审定意见及变更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水保、安评、能评等)按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办理投资变更手续。

(五)提级审批项目若要调整投资需参照上述流程办理,未经市政府同意,严禁私自调整项目投资。

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对于项目业主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省和遂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联合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年度财政预算审核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争取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投资计划,按行业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根据监理、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核准的工程量进度清单或跟踪审计部门核准的实物工程量,经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进度工程款拨付。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具有技术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项目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计划、预算、建设程序、工程进度进行支付。由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同时附送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正式发票、工程量完成进度核定依据、综合验收报告、项目决算审核报告等资料,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查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受益单位。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市财政局应当在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处理,并在决算批复文件中明确资金收回时限和额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督;加强对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应及时启动追责程序;同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市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管理过程中有《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等事项,按照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7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射府发〔202015号)文件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国家、省、遂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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