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射洪县人民政府网站

公务员信箱 设为主页加入收藏繁体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文件公开

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2日 编辑:县政府办 【收藏】【打印文章

  

  射府办发〔20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和洪城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管理力度,依法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市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目前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我县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目前,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如无证经营、违规购进和销售产品,不按经营范围经营,批发零售不分,超量储存,非法运输,私设地下仓库,不符合销售安全条件等现象较为突出。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认真整治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中的安全隐患。为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抽调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严格审批,强化监管

  (一)严格执行销售许可制度。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县安全监管局作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审批和发证机关,要加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进行监管,依法核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销售活动。

  (二)严格销售条件审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建立了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销售储存场所;销售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仓库及周边环境要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平面布局图;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健全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必须建立完善的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人销售、专人管理、专柜摆放;零售场所不小于10平方米,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经营存储场所,不毗邻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存放量烟花15件(箱),鞭炮10件。

  (三)严格“监销签”制度。要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和“三无”(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无使用燃放说明书)产品进入我县市场,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烟花爆竹经营有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统一封签制度。凡在县内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粘贴县安全监管局统一印制的“监销签”,未加贴“监销签”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一经发现,视为非法产品予以没收。

  (四)严格规范市场秩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依法抓好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严禁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零售商只能在取得许可的批发企业处进货。批发企业必须依法购进合格产品,销售给零售网点时必须查明其资质手续,批发企业购进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如实报县安全监管局查验后粘贴“监销签”方可销售。提倡并鼓励县内批发经营企业依托行业协会,整合优势资源,对批发经营的产品联合实施集中统一配送,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严格储存管理。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法违规储存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储存规定,使用专用仓库储存,严禁与其它商品混存,储存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必须进行改、扩建或新建,并报经安监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超核定数量存储烟花爆竹产品。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审批发证,同时要加强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监管,对那些不依法依规经营的要严处重罚。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管理,依法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工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营业执照要以安监部门的销售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强辖区内市场的整顿和安全管理,确保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有序,防止事故发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