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府办发〔2008〕94号
射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市政府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遂府办发〔2008〕10号)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县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旧城改造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
对于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危房改造安置、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安置。
二、鼓励企业加快房地产开发建设
(一)加大金融服务扶持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的精神,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1.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2.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提出信贷政策支持申请,金融机构核查属实并同意后,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二)依法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精神,税务部门要充分考虑当前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损毁、大修房产的房产税等减免。
1.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允许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200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印花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延期解缴税款:房地产企业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当期申报纳税并解缴税款的,可以延期办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核准延期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一律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鼓励在建项目按期开工
1.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开工的,散装水泥基金、墙改基金据实收取后返还给企业用于散装水泥和新墙体材料推广使用。
2.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情况下,对房地产企业经营信誉度高、无不良记录的,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
3.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规范,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相关标准。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指导支持。
(四)适当放宽出让土地缴款期限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底前,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单宗土地成交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第一期支付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