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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日期:2008-4-24 18:45: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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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政策

商业用地、旅游开发用地、第三产业经营用地、工业用地等项目用地,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售的方式取得,底价不低于96/平方米。

鼓励企业节约用地,降低投资成本,提倡建设双层或多层车间(厂房)。鼓励企业增加厂房建设面积,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增加的车间(厂房)建设面积不收取或调减土地出让金。

工业项目按照工业园区不低于100万元/亩、其他乡镇不低于80万元/亩的投资密度及其他相关用地预审规定审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不低于0.8

投资进度快、投资总额较大并属于国家鼓励类,且符合环保要求,对我县经济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新型工业投资项目,县政府可为其负责“三通一平”,并对项目业主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财税政策

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的优惠政策。

新办工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属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80%,后两年按50%,营业税属县留成部分三年内分别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

县财政设立工业发展资金,扶持新办工业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补助。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诚信担保公司为已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新型业态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的经营者,可参照工业项目执行优惠政策。

利用“四荒” 开发农业和旅游项目,5年内税后属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安排给投资者。

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收费政策

水、电、气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价格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适当下浮,并由投资者与相关供应企业签订合同。

新办项目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内收取的部份,一律减半征收,新办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前三年免收。

凡非公有制资本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生产厂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期间的证照办理,相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新办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安装有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且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处理后的废水全部达标排放,经县环保部门认定无偷排漏排行为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返还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废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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