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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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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0-11 18:14:54 编辑: 本站图文资料 未经许可 请勿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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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射洪县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射洪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射洪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规划批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 1、对城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桥梁、管线工程等)现场放线及验线的备案。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局、基础、地下工程、底层、转换层、标准层、屋顶、总高度、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 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按统一格式制作《射洪县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不予公示)。 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工程位置、规模、层数、面积、间距、高度、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总平面图、效果图、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放线通知书》后,必须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放线。建设单位在基础施工前(基糟开挖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和±0两个阶段,应告知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上述环节进行验线。验线合格,领取《验线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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