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二、备案条件
1、属县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或批准其可研报告的在射洪境内修建的项目,应当向县规划和建设局报建;
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件及年度投资计划已获通过;
3、国土使用证已办理;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理;
5、初步设计审查已获通过;
6、规划红线图已获通过;
7、规划部门已对总平面图作出“同意按此方案作施工图设计”或“同意按此方案作下阶段设计”的结论并盖章。
三、备案材料
1、报建备案登记表4份;
2、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3、国土使用证复印件1份,带原件备查;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方案批复;
6、规划红线图;
7、规划部门签有“同意按此方案作施工图设计”或“同意按此方案作下阶段设计”印章的总平面图。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窗口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窗口收讫、登记;
2、县规划和建设局自收到备案文件后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办理备案书,不合格的发出书面批复;
3、建设单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取相关证件。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