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4.5.28)第六条第三款:“......5、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规划,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制度”。
二、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2、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域内一切建设活动。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1份;
2、项目批准文件;
3、1:500建设位置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4、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以及林业、消防、环保、国土、文物保护等部门意见。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窗口收讫、登记;
2、县规划和建设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经现场踏勘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
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局窗口领取相关证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