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19)第5条22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2、省人大《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4.6)第2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第23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3、《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川价字费[2000]001号)第十六条:重要的政府定价和政府知道价的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
二、申请条件
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
三、申报材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布发《收费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70元(川财综[2002]31号)。
七、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