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188号令发布)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教育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04]293号)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