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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申报材料内容及审批程序
业主必须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局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当时市、县公安机关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经营典当业)。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发证。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行政许可不收费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6675279
投诉电话:县行政服务中心:6676661
县公安局:6628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