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申报材料内容及审批程序
1、在县城举办2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主办者向县公安局书面申请,并在该局治安大队领填《举办文化体育活动审批表》,由治安主管根据申请符合审查审办事项、场地、条件等是否具备,再填表上报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发给许可证。
2、在本县乡镇举办的该项活动,由主办者向辖区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及安全保卫方案,并领填《举办文化体育活动审批表》上报局治安部门审查,对举办场地的安全检查,由局治安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共同负责,对举办场地有不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整改,对场地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不予以批准。
3、凡“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举行千人以上的各类大型活动情况,于每个节日的五日前汇总报省公安厅,其他千人发上的大型活动情况,于活动举办的三日前报省厅,其中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要求同时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报省厅备案。对迟到漏报,甚至瞒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求责任人的责任。
4、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发证。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行政许可不收费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6675279
投诉电话:
县行政服务中心:6676661
县公安局:6628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