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籍管理及成绩考核相关政策
第四章 转学
第十条 学生因常住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迁移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具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高中学生的转学须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区、县内学校转学由区、县教育局批准并统一报市教育局变更学籍;跨区、县(含市外)转学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高中生,凡参加省级会考,并由省、市、自治区考试中心或相应机构确认的其会考成绩予以认可,本省转到外省、市自治区的高中生,由市教育局出具会考成绩证明)。
未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而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转学学生如有正当理由或符合转学规定,转出学校不得拒办相关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县教育局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容纳转学学生时,由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局解决。
第十二条 省级、国家级示范高中的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只接收相应级别学校的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毕业年纪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其间不准转学。
第十三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更不得违反规定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报考资格审查制度。凡不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报考资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一律不得报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同各学校均要签定相关责任书。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批准退 学。 小学和初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需要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报区、县教育局批准。
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报区、县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在校内公报,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1、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连续旷课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经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第八章 升级 跳级 留 级
第二十三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高中学生每学年经考核,操行评定和学业成绩符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经学年操行、学业考核,若有学生在德智体美以及劳动、劳技教育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高中学因几门功课的学年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不及格者,或者操行等级不及格、体育不合格者,可随班就读,待达到要求后,方能正式升级。
第九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中学按原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要求和内容,对不同年级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小学生的操行考核,按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要求和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查、考试两种。考查科目,包括美术、音乐、劳动、劳技等。考查成绩原则上使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高中会考的考查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级。考试科目,中学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小学按减负规定只对语文、数学作适当次数考试。考试成绩小学使用等级制。高中会考的考试成绩使用等级制。根据考查、考试结果和平时的学习成绩(高中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作为毕业(结业)、肄业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高中会考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补考。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宜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进行。其补考成绩应在"成绩册"和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补考。
第三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学包括社会实践),经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合格,体育合格者(批准免修者除外),准予毕业。高中学生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会考成绩全部合格(含补考合格),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由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印发的合格毕业生名册填写毕业证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初审,每年五月至六月上旬统一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查,由市教育局加盖钢印后由学校颁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学包括社会实践),经考核,操行评定及格,学业成绩经补考仍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
第三十五条 初中、高中毕业班学生操行评定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又属本《暂行办法》中的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退学者,可准予肄业,并在证书上注明肄业年限。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几方面都得到较优发展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还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要严格标准,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评选中弄虚做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学校行为的,一年内不安排省、市级“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指标。
第三十九条 学生凡受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市、县(、区)教局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市、县(区)教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及格,同时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第四十二条 凡属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学生的处分,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原则上不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极个别错误严重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送工读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措施,让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二章 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学籍管籍理过程、在普通高等学校报考资格审查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凡 造证件、证明、档案的,将全市通报,并按川招委(2000)39号《四川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遂府发(1989)004号文件《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纪处分量纪的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一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属教师个人行为,教师一年内不得被评为各级各类先进,延缓一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并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属学校行为,学校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示范校的验收
高中招生相关政策
一、科目设置及各科分值(07年情况,08年及以后根据省、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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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理科综合 |
文科综合 |
实验操作 |
体育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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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
化学 |
生物 |
政治 |
历史 |
地理 |
物理 |
化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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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150 |
150 |
150 |
90 |
80 |
30 |
60 |
60 |
30 |
10 |
10 |
30 |
二、成绩呈现方式
考试成绩过程用分数,最终呈现方式为等级,各类高中学校只能按等级录取学生,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为a、b、c、d四级。
三、考生报名及志愿填报
考生按规定时间按规定要求在学校报名。
就读普通高中和县内中职类学校在考生就读学校填报志愿,报考县外中职类及五年制专科在招办统一报名,学生可根据自身选择自主决定填报志愿。
07年县内普通高中和中职类学校志愿填报的方法具体如下:
报考县外中职类学校的考生志愿填报按县招办要求进行。
报考县内高中招生学校的考生可填五种志愿,一是在射洪中学、柳树中学、金华中学、太和中学中选一所学校;二是可选择青岗中学和天仙中学远程教育班,两校只能选择一所;三是在青岗中学、天仙中学、复兴中学、县职中普高部、洋溪中学等5所学校中选择1所;四是可在射洪中学、柳树中学、金华中学、太和中学中选填1个择校生志愿;五是可在县职中、太乙职中、民办职中中选择一所。学生的志愿填在机读卡上,填卡时,用钢笔填上姓名、报名号、片区内学校代号、志愿号,然后将三种代号用2B铅笔涂在准考证号栏即可。准考证号栏一共9位,从左起,第1、2、3、4、5位为报名号,第6位为片区内学校代码,第7位涂普通高中代码(射中为1,柳中为2,金中为3,太中为4),第8位为青岗中学、天仙中学远程教育班代码,青岗中学为1,天仙中学为2,第9位填择校代码(射中1,柳中2,金中3,太中4),在主观分1第一栏涂综合高中代码(青岗中学为1,天仙中学为2,复兴中学为3,县职中普高部为4,洋溪中学为5),在主观分1第二栏涂职高志愿(县职中为1,太乙职中为2,理工职业学校为3,旅游学校为4,恒立服装学校为5,射洪电大中专为6,射洪卫校为7,金龙工程职校为8,农校为9)。填卡时,11位要填、涂完,没有志愿栏的用0占位,同时要将答案1的A选项涂黑。
报考县内学校的考生,志愿卡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县录入微机使用,一份由学生保存,两份均盖上学校公章备查。
四、考试费用
考生考试报名费按每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执行。2007年为每生60元(其中报名及文化考试费40元,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费12元,体育考试费8元)
五、关于定向分配招生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川教[2007]68号文件精神,射洪中学、柳树中学、金华中学、太和中学拿出招生计划的10%,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内初中学校,教育局将定向分配招生计划下达到片区(详见附件一),由片区将指标分解到校,学校严格按以下要求确定上报学生,于5月15日前在校内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填好表(见附件二)于5月20日前以片区为单位报中学教育股。
1、所有上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A等。
2、上报时某生所确定的学校必须符合该生的志愿。
3、学生应该达到报送的学校录取的基本要求。
六、关于录取加分
被评为县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学生可享受录取加分,具体加分标准根据每年的招生文件执行。
七、录取和报到注册
中考成绩合库后,按射中、柳中、金中、太中的招生计划和志愿划出A1、A2、A3、A4的文考等级,除A等级以外的按6:3:1的比例划定B、C、D等级。
1、录取原则及办法
射洪中学原则上不录取综合素质评定为B的学生,柳树中学、金华中学、太和中学原则上不录取综合素质评定为C的学生,各校原则上不录取体育测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艺体特长生按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但文考成绩等级不得低于B。
高中招生录取分批进行,第一批录取射中、柳中、金中、太中的计划内学生(含艺术、体育)和青岗中学、天仙中学远程教育班,第二批补录射中、柳中、金中、太中未报到而出现的缺额和四校择校生,第三批录取综合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
2、体检由高中招生学校自行安排。
3、报名:学生与家长一道按学校通知要求报名,初中学校要做好通知、宣传、动员工作。
4、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办理。射中、柳中、金中、太中通过县中教股补录的计划内学生不愿报到注册的,择校生录取后一周内未报到注册的取消其择校资格。择校生不满额的可由中教股补录。上述四校由县统一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择校生,先由中教股确定高中学籍号,学籍号随录取通知发出,9月开校时未到的学生由招生学校到中教股取消学籍,秋季开校后新生不再另办学籍。凡未通过教育局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办学生学籍,各校录取的外县学生凭户口簿办理学籍。
八、招生纪律
1、今年招生工作继续实行“阳光工程”,要将学校招生计划,择校费标准、招生相关政策、学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录取办法、录取信息、中考成绩等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咨询及举报电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向考生公开。
2、禁止高中招生学校到初中学校许愿,给回扣。
3、不允许学生毕业之前到县内外参加学校组织的升学选拔考试,不允许初中学校接待未经教育局批准的招生人员,不允许初中毕业学校在填志愿时误导、限制、代替考生。
4、严禁高中招生学校招收经县统一录取到其它学校的学生(含择校生)。
5、严禁招生学校在统一录取前到学校招收学生。
6、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按照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原则招收“择校生”。突破“三限”原则招收“择校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