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许可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30日 编辑:县政务服务中心 【收藏】【打印文章】
| 法定依据: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发布)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教育部2000年7月5日发布并执行) |
| 申请条件: |
1、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开办教育网校,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
| 申报材料: |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个工作日) 2、受理:①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②岗位责任及权限:对申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县教育局,1个工作日) 3、审查:①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且申请已经受理。②岗位责任及权限:依照学校设置条件和标准,认真审核全部申办材料,实地察看。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县教育局职成教股,1个工作日) 4、审定:县教育局职成教股签署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县教育局,1个工作日) 5、根据审核意见,做出许可决定,不予审批说明理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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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825)6622566 县教育局(0825)69820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