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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30日 编辑:县政务服务中心 【收藏】【打印文章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十六周岁以下居民需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领证凭条。

  3、16周岁以上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临时居民身份证》窗口办理和领取。(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即办)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标准:每证10元

  依据:发改价〔2003〕2322号

联系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825)6675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