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30日 编辑:县政务服务中心 【收藏】【打印文章】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十六周岁以下居民需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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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居民户口簿。 2、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领证凭条。 3、16周岁以上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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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临时居民身份证》窗口办理和领取。(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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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 |
标准:每证10元 依据:发改价〔2003〕2322号 |
| 联系方式: |
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0825)66752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