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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转让、赠送特定档案许可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30日 编辑:县政务服务中心 【收藏】【打印文章

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出卖、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第十五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应妥善保管。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或不安全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有权代为保管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收购和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出卖或捐赠。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档案馆有优先购买权。”

申请条件:

  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保管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出卖、转让、赠送、交换的,均应向县档案局申请。

申报材料:

  1、出卖、转让、赠送、交换特定档案申请;

  2、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档案的保管期限、目录、卷宗登记清册;属于图像、照片档案的需提供复印件,属于录音、录像、光盘、DV、CD档案的,需提供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档案出卖、转让、赠送、交换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个工作日)

  2、县档案局接到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后,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和相关材料,现场查明是否符合档案出卖、转让、赠送、交换规定。(县档案局馆务建设股和业务指导股,3个工作日)

  3、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相关审批文件。(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根据办证当年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

联系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825)6622566

  县档案局(0825)6622657